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香刑初字第260号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74年7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高中文化,销售员,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一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月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建议并经本院同意,检察机关于2015年6月25日进行补充侦查,同年7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杭州华惠阀门有限公司哈尔滨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华惠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装修,为了节省费用,私自找到没有资质的个人为公司装修,因无法提供发票与公司结算装修款,其在明知开票单位哈尔滨鑫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诺公司)与受票单位杭州华惠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黄某某通过街边发放的名片与鑫诺公司取得联系,购买了1张票面金额为618000元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并按票面金额的1.5%支付开票费。后将发票提供该公司。2014年11月19日,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系自首,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杭州华惠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进行装修,该公司员工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此项工作,其私自找到没有资质的个人为公司装修,后因公司财务部门需要劳务费发票入账结算,黄某某通过街边的小广告联系到鑫诺公司,黄某某在明知与该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非法向该公司购买了1张票面金额618000元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劳务费发票,后黄某某将该发票交给公司财务部门入账。黄某某于2014年11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司法会计鉴定,黄某某虚开发票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43878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杭州华惠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已将税款全部补缴。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及侦破情况。
2、公安机关提供的黄某某虚开发票的复印件证实其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
3、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黄某某虚开发票造成应申报而未申报税费为43878元。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杭州华惠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主动补缴税款,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可对黄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起;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实诺
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
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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