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香刑初字第461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洪伟,男,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1日在上海市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拘留所,同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二刑诉(2015)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洪伟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洪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纪洪伟伙同付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办公室内,谎称二人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永源村星海小区有房产,骗取其日前相识的被害人栾某某的信任,使用伪造的购房人分别为纪洪伟、付某某的永源镇永源村小区楼房买卖协议及伪造的购房收据作抵押,骗取栾某某借款人民币18万元。赃款被纪洪伟据为已有并挥霍。纪洪伟在案发前共返回给被害人栾某某利息人民币45000元。案发后由被告人纪洪伟家属返还被害人栾某某人民币7万元。
2、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纪洪伟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办公室内,用其从哈得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租代购的车牌号为黑A0J801号雷诺吉普车1辆作抵押,向栾某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后因纪洪伟未按协议规定支付剩余车辆租金,该雷诺车被哈得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收回。赃款被纪洪伟据为已有并挥霍。
3、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纪洪伟以要将自家已抵押给典当行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车库卖给被害人陶某某为由,让陶某某去典当行将该车库以人民币45000元的价格赎回,同年5月20日在陶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纪洪伟指使其妻子霍某某将该车库出售给他人。案发后由其家属返还被害人人民币1万元。
综上,被告人纪洪伟参与诈骗3起,参与金额总计人民币26万元。经侦查,纪洪伟于2015年2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上海市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洪伟犯诈骗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纪洪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1、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纪洪伟伙同付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办公室内,谎称二人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永源村星海小区有房产,骗取其日前相识的被害人栾某某的信任,使用伪造的购房人分别为纪洪伟、付某某的永源镇永源村小区楼房买卖协议及伪造的购房收据作抵押,骗取栾某某借款人民币18万元。赃款被纪洪伟据为已有并挥霍。纪洪伟在案发前共返还给被害人栾某某利息人民币4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纪洪伟家属返还被害人栾某某人民币7万元。
2、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纪洪伟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办公室内,用其从哈得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租代购的车牌号为黑A0J801号雷诺牌吉普车1辆作抵押,向栾某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后因纪洪伟未按协议规定支付剩余车辆租金,该雷诺车被哈得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收回。赃款被纪洪伟据为已有并挥霍。
3、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纪洪伟以要将自家已抵押给典当行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车库卖给被害人陶某某为由,让陶某某去典当行将该车库以人民币45000元的价格赎回。同年5月20日在陶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纪洪伟指使其妻子霍某某将该车库出售给他人。案发后其家属返还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1万元。
综上,被告人纪洪伟诈骗3起,骗得人民币26万元。经侦查,纪洪伟于2015年2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上海市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案件侦破情况。
2、中国农业银行转帐支票、房票抵押借款借据、栾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对帐单证实纪洪伟以购房协议、购房收据作为抵押向栾某某借款18万元,后陆续返回其45000元的利息。
3、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永源村小区楼房买卖协议、纪洪伟、付某某购房收据、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两份收据及两份永源镇永源村小区楼房买卖协议上“道外区永源镇星海物业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4、证人张某某、赫某某的证言证实纪洪伟、付某某抵押给栾某某的购房协议所对应的房屋均不是二人的,房主系梁某某和姜某某。
5、证人刘某甲、潘某某的证言证实二人均帮助纪洪伟给别人的银行卡汇过钱,但时间太久,人名和钱数记不清了。
6、汽车租赁合同(以租代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哈得力商贸有限公司收条证实纪洪伟抵押给栾某某用来借款的雷诺汽车系以租代购,因其后期未能按时缴纳租金,该车已被哈得力商贸有限公司收回。
7、证人孙某某、栾某某的证言证实纪洪伟用一辆雷诺汽车作为抵押,向栾某某借款8万元,当天栾某某给付纪洪伟现金3万元,第二天向其银行卡转帐5万元。
8、被害人奕某某的陈述证实纪洪伟、付某某用两张道外永源镇永源小区的房票作抵押,向其借款20万元,其实际支付18万元。后纪洪伟又用一台雷诺车作抵押向其借款8万元,借款后一直没有归还欠款,后来发现用做抵押的房票是伪造的,雷诺车也不是纪洪伟本人的。
9、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证实纪洪伟让其从典当行将纪洪伟名下的车库以人民币45000元赎回,承诺以该价格卖给陶某某,并让其妻子霍某某与陶某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后陶某某发现该车库被其另卖他人,其手中的永源镇星海物业小区进户单系伪造的。
10、证人霍某某、吕某某、刘某乙的证言证实纪洪伟指使霍某某将自家车库卖给吕某某,并偿还了刘某乙的欠款。
11、被告人纪洪伟的供述供认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洪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纪洪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洪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纪洪伟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0元,其中145000元发还被害人栾光宝,35000元发还被害人陶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璐璐
人民陪审员  杜景艳
人民陪审员  李秀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婉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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