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香执字第528号
申请执行人阎桂兰,女,汉族,1950年7月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张明祥,男,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申请执行人阎桂兰与被执行人张明祥借款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三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阎桂兰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明祥找不到,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到2014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张明祥尚欠申请执行人阎桂兰本金220000元,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22516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三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韩跃军
代理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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