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香执字第601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女,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第十一中学高三一班学生,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哈尔滨市道理区。
法定代理人俞某,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孙某乙,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铁路局车辆段检车员,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2)香立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的抚养费,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执字第6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宋百灵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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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