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香执字第299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吕正,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苗族,系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干部,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执行人吕一由,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苗族,系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住牡丹江市。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五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健康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院长。
申请执行人吕正、吕一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哈民一民终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正、吕一由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哈民一民终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无畏
审++判++员++宋百灵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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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