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香执字第331-1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3号(投资大厦裙楼1-5层)。
代表人沈国勇,男,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伟,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职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李鹏,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广发银行哈尔滨分行职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程铭,女,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职员,户籍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鹏、程铭金融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四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于2014年5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四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无畏
审++判++员++宋百灵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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