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香执字第5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延福街243号。
代表人李树茂,男,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吴晓春,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晓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无畏
审++判++员++宋百灵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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