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香刑初字第25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荆某某,女,汉族,1955年12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石亚柱,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二刑诉(2015)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陆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荆某某及辩护人石亚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荆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锅炉厂101公交车站台,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另案处理)毒品冰毒1包(重0.44克)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即公安人员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星光家属区宿舍930号楼3单元301室其住宅内搜查出冰毒4包(总计重2.29克)、冰毒片剂4片(总计重0.43克)。经鉴定:在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为0.44克;在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为2.29克;在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检材净重为0.43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荆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荆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此次犯罪是由于案外人欠荆某某钱,然后其用6包毒品抵欠款,并非主观故意去贩卖毒品,从其家中搜出的毒品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能够如实坦白的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荆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锅炉厂101公交车站台,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另案处理)毒品冰毒1包(重0.44克)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毒资400元。随即公安人员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星光家属区宿舍930号楼3单元301室其住宅内搜查出冰毒4包(总计重2.29克)、冰毒片剂4片(总计重0.43克)。经鉴定:在送检的白色晶体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总计为2.73克;在送检的片剂检材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检材净重为0.43克。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案件侦破情况。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检举并配合公安机关将贩卖毒品的荆某某抓获的事实。
3、赃款、赃物扣押清单证明赃款、赃物扣押情况。
4、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禁毒一大队搜查笔录证明在荆某某家中搜查出冰毒4包。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证明在送检的白色晶体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为2.73克;在送检的片剂检材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检材净重为0.43克。
6、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吸毒检测报告证实荆某某系吸毒人员。
7、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荆某某系吸毒人员,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依法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其辩护人提出在被告人家中搜出的冰毒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支持,其余辩护意见客观,应予采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系坦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荆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锐夫
人民陪审员 詹珊珊
人民陪审员 林 茹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菲菲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