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香刑初字第58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长亮,男,蒙古族,1982年1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刑诉(2014)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长亮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谷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长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崔长亮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购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附近便宜房产、帮助被害人办理哈尔滨市户口、机动车驾驶证等事实,多次骗取张某甲等5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879800元。赃款被其据为己有挥霍。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崔长亮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长亮犯诈骗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崔长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1、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崔长亮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轴承街老大烧烤店向被害人张某甲虚构了能够帮助购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附近便宜房产的事实,多次骗取张某甲共计666450元,被其据为己有并挥霍。
2、2013年9月,被告人崔长亮向张某乙母亲被害人徐立燕虚构了在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经营牧草生意用钱的事实,骗取徐某某向其汇款76000元,被其据为己有并挥霍。
3、2013年9月,被告人崔长亮虚构能帮助被害人张某乙办理哈尔滨市户口、机动车驾驶证等事实,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汉水路与南直路附近的阳光露浴池骗取张某乙10000余元,被其据为己有并挥霍。
4、2013年12月末至2014年初,被告人崔长亮虚构能够在哈尔滨市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纪某某的信任,多次通过纪某某在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骗取该县居民杨某、王某、纪某某等51人办证费用共计98100余元,被其据为己有并挥霍。
5、2014年2月,被告人崔长亮虚构能够帮助张某乙胞姐被害人张某丙购买二手车的事实,骗取张某丙的汇款8000元,被其据为己有并挥霍。
6、2014年3月,被告人崔长亮虚构能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岳某某的信任,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社门前骗取岳某某代收的李某某、岳某甲办证费用9200元及在阿城区清真小区老干妈饭店门前赵某办证费用3300元,均被其据为己有并挥霍。
7、2014年3月,被告人崔长亮虚构能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的信任,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庆客隆超市门前骗取其办证费用7000元,被其据为己有并挥霍。
8、2014年3月,被告人崔长亮虚构能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姜某某的信任,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尔滨热电厂有限责任公司附近骗取其办证费用1750元,被其据为己有并挥霍。
综上,被告人崔长亮实施诈骗总计879800余元。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崔长亮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抓获。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案件侦破事实。
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明:2012年上半年,崔长亮说能在大庆市买到便宜房子,她相信了,于是从2012年7月14日至2013年11月1日,她先后40次通过哈尔滨银行给崔长亮汇去购房款666450元。崔长亮总是以各种理由向她要钱,但迟迟不交付所购房产,她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了。
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明:她在2013年夏天认识的崔长亮。2013年9月份,崔长亮以在内蒙买牧草赚钱为由,骗走她妈徐某某76000元;2013年9月,崔长亮以能够把她的户口从内蒙办到哈尔滨、给她办驾驶证等为由骗走她10000余元;2014年2月,崔长亮以能够帮忙买到便宜的二手车为由,骗走她姐张8000元。
4、被害人纪某某陈述证明:他和崔长亮是2012年初认识的。一天,他问崔长亮是否能够帮忙办驾驶证,崔说“我就是哈尔滨平安驾校的,跟校长关系非常好,能办,一个证要5800元”,崔还承诺联系办成一个给他好处费500元。没过几天,他给崔长亮联系的李某某办驾驶证,半年左右驾驶证下来啦,而且崔长亮还往他的邮政储蓄卡中打入500元。2013年12月初,崔长亮给他打电话说:“有没有办证的,年末有一批VIP办证,三个月准下证。”从2013年12月末至2014年1月末,他一共给崔长亮收集了51个人的身份证、照片,总共被崔长亮骗走98100元。
5、被害人岳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3月17日,他听朋友蒋某甲说其的亲戚(崔长亮)能办驾驶证,于是想给弟弟岳某甲和岳某甲的叔丈人李某某办驾驶证,他向蒋某甲要来崔长亮的手机号并联系了崔长亮,崔在电话中说能办,需要9200元。3月24日上午,在阿城区农村信用社门前,他把9200元钱交给崔长亮。回家的路上他碰到朋友赵伟,赵伟又托他联系崔长亮帮其儿子赵大顺办一个驾驶证,他就又给崔长亮打电话,崔说能办,要3300元。当日,在阿城区清真小区老干妈饭店门前,他把3300元交给了崔长亮。现在才知道被崔长亮骗走12500元。
6、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3月的一天,他听说朋友蒋某甲的妹夫崔长亮能办驾驶证,通过蒋某甲联系了崔长亮,崔说能办,需要7000元钱,并约好3月21日9时30分在阿城区庆客隆超市门前等崔长亮,他准时到庆客隆超市门前把7000元钱交给崔长亮了,可是驾驶证一直未办下来。现在他知道被崔长亮骗了7000元。
7、被害人姜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1月份,崔长亮以内部价1750元就能够办驾驶证为名,骗走其1750元。
8、证人蒋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他的驾驶证是崔长亮给检的,没花钱。崔长亮说与平安驾校的校长关系非常好。一天他和几个哥们喝酒,其中岳某某等人提出要办驾驶证,他就给崔长亮打电话,崔说半年就能办下来,人必须去四次保能过去。同桌的人都听到了,还把崔长亮的电话要去了,这些人自己联系的办驾驶证。后来听说崔长亮通过岳某某以给李志文办驾驶证、李志文、岳某甲货运资格证的名义骗了9200元;骗赵大顺办驾驶证3300;骗胡某某办驾驶证7000元;骗姜某某办驾驶证3000元。
9、证人蒋某乙证言证明:她是崔长亮同居关系的女友。崔长亮自称在大庆有一个“挖铲车的维修点”,还给人代办驾驶证,她知道有几个人在崔长亮这儿办证,崔长亮的车上有很多办驾驶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
10、银行个人存款凭据证实: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害人张某甲陆续往崔长亮银行卡中汇款40次总计666450元。
11、电话录音资料、银行查询对账单证实崔长亮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等人钱款的事实。
12、银行对账单证实崔长亮通过使用其朋友那浩然的银行卡骗取了张金玲购买二手车8000元和崔长亮向其女友蒋某乙的卡内存入4000元的事实。
13、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月14日,公安人员就张某甲被崔长亮以帮在杜尔伯蒙古族自治县医院附近购买房产被骗一案到所在地展开调查。经调查,杜尔伯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克乐台中心派出所民警孙嘉平反映张某甲所述崔长亮称在杜尔伯蒙古族自治县医院附近并无房屋开工建设也无开工建设计划,张某甲所述另一处可能购买房产的杜尔伯蒙古族自治县医院附近,公安人员通过该县医院附近泰兴食杂店业主罗恩玲了解到,县医院附近建设房屋已在2005年已交付入住,近期没有新房屋建设工程。
14、崔长亮所印制的大量代办驾驶证的名片及假机动车驾驶证、假警风警纪监督证、崔长亮的银行卡及各种VIP卡、崔长亮收取的为被害人办驾驶证的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附卷佐证。
15、被告人崔长亮的供述供认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长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部分犯罪系坦白、自愿认罪、多次诈骗、挥霍赃款并不能退赔、给多名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长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28年3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相喜
人民陪审员  詹姗姗
人民陪审员  冯 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玺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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