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香刑初字第29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专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褚某某,男,汉族,1986年12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二刑诉(2015)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禇某某、王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禇某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下旬某日,被告人关某某承租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电教街18号房屋用于经营饭店,承租期至2016年5月11日,租金交至2015年5月1日。期间其因经营亏损,欲将该房转租,因房屋产权人王某乙不同意转租,关某某遂与被告人禇某某经预谋,欲购买伪造的该房屋产权证、居民身份证以冒充该房屋所有权人达到转租的目的。后关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甲,经与王某甲预谋,由王某甲冒充房屋所有人周勇与前来承租该房屋的承租人签订出租协议。随即王某甲通过制造假证人员,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名为周勇的上述地址的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各1本。关某某、禇某某、王某甲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于2014年7月30日以人民币130,00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转租给代某某,租期至2015年5月1日。经侦查,被告人禇某某于2014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被告人关某某、王某甲于2014年11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某某、禇某某、王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关某某、禇某某、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均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下旬某日,被告人关某某承租王某乙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电教街18号1-2号房屋用于经营饭店,租期至2016年5月11日,租金交至2015年5月1日。期间其因经营亏损,欲将该房转租,但王某乙不同意转租。关某某遂与被告人禇某某预谋,欲伪造该房屋产权证、居民身份证以冒充该房屋所有权人达到转租的目的。后关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甲预谋,由王某甲冒充房屋所有人周勇与前来承租该房屋的承租人签订出租协议。随即王某甲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雇佣制造假证人员,伪造了周勇的上述地址的房屋所有权证、名为周勇的居民身份证各1本。关某某、禇某某、王某甲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于2014年7月30日以人民币13000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转租给代某某,租期至2015年5月1日。禇某某于2014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关某某、王某甲于2014年11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现赃款已追缴返还代某某。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案件侦破情况。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香坊区电教街18号1-2号房产所有权人,2014年5月1日,其将房屋租给冯某,冯某与其朋友合伙开饭店,后冯宇打电话告知其房屋被人用假的房照转租给代某某。
3、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鼎盛私房菜老板“王涛”商定兑鼎盛私房菜饭店,于2014年7月30日与房主周勇见面,王涛出具房产证及房产证所有人的身份证,周勇也同意转让,其与王涛签订兑店协议,又和周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给王涛13万元。其后才知道电教街18号房主不是周勇,同其签转租合同的人也不叫王涛,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及身份证均是假的。
4、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伪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关某某、禇某某、王某甲所使用的房屋所有权证及身份证均系伪造。
5、被告人关某某、禇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均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王某甲、禇某某非法制作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认定罪名有误,应予纠正。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关某某、王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二人从轻处罚;禇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禇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锐夫
人民陪审员  詹珊珊
人民陪审员  林 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玺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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