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香行初字第13号
原告刘士良,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哈尔滨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谭洪志,男,局长。
本院受理原告刘士良不服被告哈尔滨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因被告住所地是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故该案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刘士良不服被告哈尔滨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移送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姚 愔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代理审判员 毕永武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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