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香执字第8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四达钢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东关新天地商铺楼四-B-9号楼。
法定代表人廖俊初,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四达钢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商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委托我院执行此案,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商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宋百灵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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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