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香执字第437-1号
申请执行人蒋英华,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麒麟祥云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地德里小区305栋。
法定代表人蒋明远,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蒋英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麒麟祥云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英华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宋百灵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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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