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香执字第782号
申请执行人盛洁,女,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暂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委托代理人王伟(系原告母亲),女,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无固定住址。
被执行人盛明君,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申请执行人盛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盛明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盛洁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韩跃军
代理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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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