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香执字第809-3号
申请执行人王耀光,女,194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李剑飞,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杜玉娟,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绥芬河市。
申请执行人王耀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剑飞、杜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耀光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宋百灵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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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