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香执字第174号
申请执行人王润明,女,194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田相启,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铁通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工程师,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申请执行人王润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相启身体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润明于2015年2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宋百灵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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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