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香执字第121号
申请执行人梁作山,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申请执行人王有,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闫洪明,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申请执行人顾士君,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申请执行人王宪飞,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申请执行人张加双,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1号。
法定代表人徐兴杉。
申请执行人梁作山、王有、闫洪明、顾士君、王宪飞、张加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霍林郭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霍劳人仲字(2013)13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作山、王有、闫洪明、顾士君、王宪飞、张加双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霍林郭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霍劳人仲字(2013)13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宋百灵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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