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香执字第434号
申请执行人杨丽梅,女,汉族,1957年12月15日出生,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杨秀艳,女,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申请执行人杨丽梅与被执行人杨秀艳身体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丽梅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宋百灵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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