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香执字第13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3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恒大建筑公司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毛某甲,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公安处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毛某乙,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毛某丙,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被执行人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赡养费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宋百灵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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