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香执字第19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日正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副57号8栋1-116。
法定代表人翟冬海,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女,黑龙江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乐园街6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平,男,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电机厂冷作加工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五公里。
负责人袁美秋,女,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日正珅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公司、哈尔滨电机厂冷作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三商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日正珅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三商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宋百灵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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