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香执字第2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
代表人刘继元,负责人。
被执行人任忠良,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嘉诚交通事故法律维权中心业务员,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忠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2)香民三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2)香民三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宋百灵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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