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香执字第720-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九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峰,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玲,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哈尔滨盛世华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现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孙福玲,女,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哈尔滨盛世华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纳员,现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九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玲、孙福玲委托广告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市九通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峰
审 判 员 胡庆斌
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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