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香执字第168-1号
申请执行人杨泰山,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执行人白万东,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动力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申请执行人杨泰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泰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韩跃军
代理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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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