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香执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耿颖,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洪泰永,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执行人刘金玲,女,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申请执行人耿颖申请执行洪泰永、刘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耿颖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宋百灵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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