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香执字第61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粮食局供应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理工大学图书馆教师,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王某,女,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卫生监督所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王某继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2)香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甲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2)香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韩跃军
代理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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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