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香执字第61-2号
申请执行人刘汉兵,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南山区七鹤建筑工具商店业主,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北方有色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金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春,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申请执行人刘汉兵申请执行黑龙江北方有色金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孙春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鹤南商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汉兵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鹤南商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宋百灵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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