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香执字第52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威,女,该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三道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耿发,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弘洲,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安装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韩跃军
代理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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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