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香刑初字第634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帅,男,汉族,1987年7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涿州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89年3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涿州市,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发博,黑龙江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桑某某,男,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富锦市,大学文化,佳木斯蓝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刑诉(2014)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帅、李某某、桑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江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帅自2009年年底以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未取得大庆纳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复制该公司专利作品并已经营的逐鹿中原网络游戏(域名为www.yes58.cn),通过向佳木斯蓝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七台服务器擅自搭建网络私服游戏(域名为www.58yes.net)后,非法对该游戏经营、游戏内容设置、服务器的租赁、防火墙的设置,并采取在该游戏中设置使用银行卡直接获取玩家网银汇款、使用支付宝直接获取玩家充值、使用支付平台链接北京易宝支付、支付宝、电信付费充值卡、神州行充值卡、盛大一卡通、联通充值卡、骏网一卡通等支付接口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截止至案发,其先后223次通过其持有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在58yes.net私服游戏中获取非法利益共计97259.98元、先后39次通过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在58yes.net私服游戏中获取非法利益共计14821元、先后248次通过其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在58yes.net私服游戏中获取非法利益共计73022.50元、先后147次通过其使用的支付宝账户在×××在58yes.net私服游戏中获取非法利益共计17014元、先后5764次通过账户为cqob的支付平台链接北京易宝支付平台和“15173”点卡交易平台在58yes.net私服游戏中获取非法利益共计400287.54元。其中被告人刘帅支付给佳木斯蓝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费共计202950元。
2013年9月以来,被告人刘帅在外地工作期间,其女朋友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刘帅系非法复制他人专利作品,仍替其担任客服工作,负责对58yes.net游戏中玩家的付款、人物角色、任务完成等问题进行解答,并在58yes.net私服游戏中非法获利共计400677.35元。其中刘帅支付给佳木斯蓝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费共计61600元。
被告人桑某某在2012年9月以来,明知被告人刘帅所经营的游戏系擅自复制他人专利作品,仍向其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收取租赁费,非法获利共计1157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帅于2014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河北省涿州市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被告人桑某某于2014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帅、李某某、桑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且李某某、桑某某系从犯,李某某系自首,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刘帅、李某某、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某系从犯、自首、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0日,大庆纳奇网络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奇公司)研发并经营的逐鹿中原传奇游戏(以下简称逐鹿中原游戏)系统软件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09年12月以来,被告人刘帅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未取得纳奇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复制逐鹿中原游戏,通过向被告人桑某某经营的佳木斯蓝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租赁七台服务器,擅自搭建网络私服游戏并非法设置游戏内容、防火墙,刘帅在非法经营网络私服游戏后,采取使用银行卡汇款、支付宝平台转账、cqob支付平台充值等方式,向游戏玩家出售游戏装备获取非法利益。其中,刘帅通过其持有的中国邮政银行卡获取非法利益97259.98元、通过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获取非法利益14821元、通过其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获取非法利益73022.50元、通过其使用的支付宝账户获取非法利益17014元、通过cqob支付平台获取非法利益400287.54元。综上,刘帅获取非法利益共计602405.02元,支付给蓝天公司租赁费共计202950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刘帅在未取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网络私服游戏,仍替其担任游戏客服工作,负责私服游戏中玩家的问题解答、修改密码和个人资料等工作。在此过程中,刘帅、李某某获取非法利益共计400677.35元,支付给蓝天公司租赁费共计61600元。
2012年9月以来,被告人桑某某作为蓝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被告人刘帅在未取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网络私服游戏,为从中收取租赁费,仍向刘帅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获取非法利益共计115700元。
被告人刘帅于2014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河北省涿州市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桑某某于2014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桑某某违法所得20万元,桑某某将违法所得2950元返还大庆纳奇公司。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案件侦破事实及李某某主动投案的事实。
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发现他人模仿纳奇公司研发并经营的网络游戏并从中非法获利,对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蓝天公司负责人桑某某明知他人经营网络私服游戏,为从中收取租赁费而非法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
4、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实自2007年10月10日起,纳奇公司对逐鹿中原传奇游戏系统软件享有全部著作权。
5、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认定刘帅经营的逐鹿中原传奇游戏软件内容与纳奇公司研发并经营的逐鹿中原游戏软件内容相同。
6、黑龙江中原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附件认定刘帅、李某某通过经营网络私服游戏所获取非法利益的数额、桑某某收取刘帅租赁费的数额。
7、刘帅与玩家及桑某某的聊天记录证实刘帅在经营网络私服游戏过程中收取玩家购买装备钱款的方式、桑某某明知刘帅经营网络私服游戏而收取刘帅租赁费的方式及数额。
8、电子数据光碟证实刘帅收取玩家购买装备钱款的笔数及数额。
9、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刘帅在经营网络私服游戏过程中,玩家充值及支付平台资金流转流程。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刘志东在任蓝天公司业务员期间,收取刘帅租赁费87250元。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财物清单证实三被告人的赃物以及桑某某20万元赃款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12、被告人刘帅、李某某的供述均供认刘帅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纳奇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复制该公司逐鹿中原游戏,通过向桑某某经营的蓝天公司租赁服务器,擅自搭建网络私服游戏并获取非法利益,李某某在担任客服工作期间,与刘帅共同获取非法利益,以及向蓝天公司支付租赁费的数额。
13、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供认其明知刘帅经营的网络私服游戏未经授权,而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从中收取租赁费。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帅、李某某、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经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刘帅、李某某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桑某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刘帅系主犯,李某某、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李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客观,予以采纳。桑某某积极退赃并主动缴纳罚金,刘帅、桑某某均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帅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桑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扣押在案桑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由公安机关发还大庆纳奇公司。
五、继续追缴刘帅、李某某违法所得,发还大庆纳奇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升
人民陪审员  詹珊珊
人民陪审员  冯 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逯 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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