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香民四初字第47-1号
原告高X,(身份号码:230107),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身份号码:230107),男,汉族。
被告钟XX,(身份号码:230102),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与被告王XX、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X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其坐落于哈尔滨市XX区XX街XX号XX栋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号住宅房屋作为担保。请求查封被告王XX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XX区XX路XX号XX栋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房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号住宅房屋档案及钟XX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XX区XX街XX号X单元X层X号,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号住宅房屋档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原告高X为产权人的坐落于哈尔滨市XX区XX街XX号XX栋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号住宅房屋档案;
查封被告王XX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XX区XX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房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号住宅房屋档案;
查封被告钟XX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XX区XX街X号X单元X层X号,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号住宅房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婧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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