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香民一初字第452号
原告孟中云,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
原告孙艳玲,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中云、孙艳玲与被告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中云、孙艳玲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中云、孙艳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中云、孙艳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917元(原告已预交3834元),由原告孟中云、孙艳玲负担。
审 判 长 梁 巍
人民陪审员 万淑珍
人民陪审员 李连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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