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香民三初字第202号
原告张春丽,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闫肖瑩(曾用名闫肖莹),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张春丽与被告闫肖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担保人王久滨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街145-6号2单元6层5号(建筑面积53.7平方米)的房屋、担保人赵秀萍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通天街49-1号2单元4层1号(建筑面积为58.13平方米)的房屋、担保人张建国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小区11栋7单元5层2号(建筑面积为88.5平方米)的房屋作担保,要求查封被告闫肖瑩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3号4单元35层2号(建筑面积为115.15平方米)房屋及座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62-2号(建筑面积为385.27平方米)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王久滨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街145-6号2单元6层5号(建筑面积53.7平方米)的房屋档案、查封担保人赵秀萍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通天街49-1号2单元4层1号(建筑面积为58.13平方米)的房屋档案、查封担保人张建国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小区11栋7单元5层2号(建筑面积为88.5平方米)的房屋档案;
二、查封被告闫肖瑩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3号4单元35层2号(建筑面积为115.15平方米)房屋及座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62-2号(建筑面积为385.27平方米)房屋档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齐晓鸥
人民陪审员  张慧杰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大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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