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香执郊字第257号
申请执行人李江,身份证号×××,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动力区鑫福货运站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前进村。
被执行人杨国会,身份证号×××,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红利村郭地方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0)香民五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江与执行被执行人杨国会交通运输合同货物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0)香民五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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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守军
代理审判员  曲耀武
代理审判员  林国英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连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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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