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香执郊字第214号
(2013)香执郊字第214—1号
申请执行人刘桂霞,身份证号×××,女,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成胜街14-8号。
被执行人吴秀芝,身分证号码×××,女,199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站北里5号。
被执行人贺庆范,身份证号码×××,男,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协助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乡东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乡东胜村。
法定代表人李德顺,男,该村村长。
本院在执行(2013)香执郊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刘桂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秀芝、贺庆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协助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乡东胜村村民委员会已承担了因擅自支付被执行人征地补偿款的过失,付清了应付款项1370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五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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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谭 庆
代理审判员  林国英
代理审判员  刘广建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连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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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