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香执字第65-1号
申请执行人聂淑媛,身份证号×××,女,汉族,1960年3月30日出生,哈尔滨电机厂责任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路31号春江家园B栋3单元901室。
被执行人慕和军,身份证号×××,男,汉族,1960年9月30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以岭医院消化科医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振岗路118号2号楼3单元601室。
申请执行人聂淑媛与被执行人慕和军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聂淑媛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韩跃军
代理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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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