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香民三初字第8号
(2014)香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马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XXX公司总经理,户籍地黑龙江省XX市XX,现住黑龙江省XX市XX。
委托代理人常XX,男,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逄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XXX公司副经理,住哈尔滨市XX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逄XX住哈尔滨市道里区XX号,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任XX
人民陪审员 刘XX
人民陪审员 庄XX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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