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香执字第794号
申请执行人高桂芝,身份证号×××,女,195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警鑫印刷厂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城街517楼3单元502室。
被执行人李景波,身份证号×××,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综合牧场小区4号楼3单元301室。
被执行人柳占明,身份证号×××,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综合牧场小区4号楼3单元301室。
申请执行人高桂芝与被执行人李景波、柳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2)香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桂芝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2)香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宋百灵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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