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香执字第883号
申请执行人张元顺,身份证号×××,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城街25号5单元202室。
被执行人哈尔滨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建成街3号建成家属区508栋4单元1层。
法定代表人张洪年,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元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元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宋百灵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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