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香民申字第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盖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盖峰(申请人盖磊的哥哥),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电机厂有限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申请人李宇巍(一审原告),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松雷商厦营业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周海涛(被申请人李宇巍配偶),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华通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盖磊因与被申请人李宇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盖磊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盖磊与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海涛经协商用涉案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人盖磊将涉案房产变更至被申请人李宇巍名下,待完成贷款后再将涉案房产过回给申请人盖磊。因申请人盖磊未收到被申请人李宇巍夫妻的房款195,000元,故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条失去法律效力,对于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香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审被告盖磊归还原审原告李宇巍195,000元购房款部分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申请人盖磊提交的视听资料和庭审笔录中的陈述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标准。鉴于申请人缺乏证据证明其申请事由,不符合法定再审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盖磊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大庆
代理审判员 孙广玲
代理审判员 岳永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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