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香民三初字第316号
原告周某某,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查,被告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忆宁
人民陪审员 沙 静
人民陪审员 庄 青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翟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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