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香执字第873-4号
申请执行人罗殿发,身份证号×××,男,195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26-1号3栋前门3楼9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东流亭村白沙河路55号18号楼2单元601户。
被执行人罗秀丽,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东光街33号714栋3单元503室。
被执行人罗琳丽,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香政小学校教师,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亚麻四道街5号3单元701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殿发与被执行人罗秀丽、罗琳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将罗秀丽名下的座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职工村3栋1单元3层077号(哈房权证香字第1101036278号)房产更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罗殿发名下。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2)香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景志新
审 判 员  张丽华
代理审判员  赵焕忠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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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