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香执字第24-2号
申请执行人毕树发,身份证号×××,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博莱亚园D栋2门602室。
申请执行人毕树香,身份证号×××,女,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延福街8-5号2单元503室。
被执行人毕淑琴,身份证号×××,女,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宁街82号4单元503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树发、毕树香与被执行人毕淑琴继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163584元钱款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景志新
审 判 员 张丽华
代理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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