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香执字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杨秀军,身份证号×××,女,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工艺美术玻璃厂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57号1栋2单元602室。
被执行人王金禄,身份证号×××,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邮政局视察室主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水晶街239号6单元901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秀军与被执行人王金禄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已将王金禄名下的座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59号2单元6层2号和哈尔滨市香坊区邮电小区5栋5单元5层1号的两套房产更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杨秀军名下。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立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景志新
审 判 员 张丽华
代理审判员 赵焕忠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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