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香执字第833-2号
申请执行人南保华,身份证号×××,女,1949年9月26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大学西南村69号楼3门206号。
申请执行人南志展,身份证号×××,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满族,哈尔滨林业机械厂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松新街10号楼13栋1单元216室。
申请执行人南志成,身份证号×××,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满族,黑龙江省安装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二道街11-2号16栋4门102室。
申请执行人南丽华,身份证号×××,女,1959年9月23日出生,满族,黑龙江省安装公司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二新街967栋5门1楼92号。
申请执行人南保华、南志展、南志成委托代理人南丽华,身源同申请执行人南丽华。
申请执行人南志鹏,身份证号×××,男,1953年11月15日出生,满族,哈尔滨市公安局三处民警,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六道街6栋平方6门。
被执行人刘桂兰,身份证号×××,女,194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松新街10号13栋2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保华、南志展、南志成、南丽华、南志鹏与被执行人刘桂兰继承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景志新
审 判 员  孙惠良
代理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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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