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香执字第844-2号
申请执行人邢玉薇(曾用名邢皓磊),身份证号×××,女,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华丽社区154组消防3号楼4单元701室。
法定代理人庄桂平,身份证号×××,女,194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新华糖酒商店退休干部,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邢光斌,身份证号×××,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三道街32-1号量39栋5单元302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玉薇与被执行人邢光斌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0)香少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景志新
审 判 员 张丽华
代理审判员 赵焕忠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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