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香民监字第1号
一审原告王尔若,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赵禹迪(申请人王尔若的母亲),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一审被告王洪友,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哈尔滨王一锅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93号。
一审原告王尔若与一审被告王洪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9作出(2011)香民二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原告向本院申请再审,院长决定对本案进行复查。
本院经复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院 长 韩羿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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