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香民申字第3号
一审原告王尔若,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赵禹迪(申请人王尔若的母亲),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一审被告王洪友,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哈尔滨王一锅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93号。
再审申请人王尔若因与被申请人王洪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香民二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院长发现错误审委会讨论决定提起再审后,再审申请人王尔若于2014年3月31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王尔若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元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王尔若撤回再审申请。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大庆
代理审判员 孙广玲
代理审判员 岳永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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