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香执字第810-1号
申请执行人唐新惠,身份证号×××,女,汉族,1960年4月29日出生,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建加厂宿舍大板楼3栋1单元4楼2号。
被执行人张力,身份证号×××,男,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建加厂宿舍大板楼3栋1单元4楼2号。
申请执行人唐新惠与被执行人张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淑惠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韩跃军
代理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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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