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日国与被执行人褚景奇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褚景奇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丛日国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悬赏内容
找到被执行人褚景奇本人,并使本院对其成功实施拘留。
二、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 褚景奇,男,汉族,1983年2月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大众新城小区。
三、执行标的及奖金计算
(一)执行标的:人民币65000元及相应利息。
(二)悬赏金计算方式:
找到被执行人褚景奇本人,并使本院对其成功实施拘留,由丛日国给予奖励5000元。
四、悬赏领取条件及相关声明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协助法院找到褚景奇本人,本院将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协助法院找到褚景奇本人,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五、悬赏有效期
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6年7月3日起至2027年7月2日)或该截止日期前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或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举报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成功实施拘留。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苏法官
联系电话:150-4507-2589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1号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