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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霆2024 | 法官倾心执行 申请人千里送锦旗

发布时间:2024-05-30 15:30:25



   “请问是香坊区法院执行局吗?我是案件申请人济宁某石业制品厂,执行款已经到账,路途太远,我们无法当面向执行法官表示感谢,特意制作了锦旗邮寄给你们,真是辛苦法官了。”
    日前,香坊区法院执行局收到一面从济宁市汶上县白石乡邮寄来的锦旗——“秉公执法 神速执行”,申请执行人感谢执行法官快速将其多年未要回的款项执行到位,保障了该乡镇企业的正常运营。
    2021年,济宁某石业制品厂向哈尔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付款提示,要求该公司承兑由其签发的5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公司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息中载明“提示付款已拒付”。济宁某石业制品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票人、背书人支付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哈尔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宁某石业制品厂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被告某园林建设公司、某园林工程公司、某五金建材经销处、某石材经销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及时履行判项内容。原告济宁某石业制品厂于2024年1月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官经多方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为了进一步深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法官认真分析研判被执行人情况,经工商局查证,被执行人某五金建材经销处属于个体工商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时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法官立即对该经销处经营者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核查,发现账户钱款可以足额履行本案执行款,于是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将执行款50万元扣划到位。
    锦旗,既是褒奖又是鞭策,它承载着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可。香坊区法院将继续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依法保障每一位胜诉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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