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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交通安全反思日|“醉”不可恕!任性司机二次酒驾终获刑

发布时间:2024-05-06 08:19:49


   4月30日是全国交通安全反思日,是为唤起人们关注交通事故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事实而设立的。为切实增强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在今年的反思日来临之际,香坊区法院将陆续发布危害交通安全的典型案例,以此警醒广大群众反思以往出行的陋习,认真审视并改正不文明的交通习惯。
   本期以案释法,香坊区法发布一起驾驶人吴某二次酒后驾车终获刑罚的典型案例,旨在警示大家要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内化于行为准则中,养成良好的驾车习惯,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案件详情
   2024年4月1日凌晨,驾驶人吴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哈尔滨电机厂三号门前,被正在执勤的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动力大队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0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认定标准,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检察机关以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香坊区法院提起公诉。
   经香坊区法院查实,此前吴某已有一次因酒后驾驶出租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违法记录:2024年3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出租车被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拘留15日,并处五千元罚款,同时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法院审理
   香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酌情从宽处罚;因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案件的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香坊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典型意义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本案中,驾驶人吴某在第一次酒后驾驶出租车被行政处罚后并未真正从中汲取教训,视法律于无物,在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再次无视交通法规醉酒驾车,其行为“醉”上加“罪”,以身试法必将付出沉痛代价。
 
   安全驾驶,人人有责。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香坊区法院呼吁广大群众要以此案件为警示,充分认识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牢固树立“酒后拒驾”意识,莫要心存侥幸,时刻对自己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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